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秀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406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202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14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仇玉璠于2015年1月26日从嘉信合伙企业退伙,北京嘉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仇玉璠办理相关的退伙事宜。 二、嘉信合伙企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仇玉璠退还出资2000000万元及该款在入伙期间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收益50000元,并支付该2050000元从2015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嘉信合伙企业对上述第二项不能支付的部分,由无锡嘉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仇玉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00元(此款已由仇玉璠预交),由仇玉璠承担4360元,由嘉信合伙企业、无锡嘉友公司承担21840元。仇玉璠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嘉信合伙企业、无锡嘉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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