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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2日9时,当事人百豪供应链(杭州)有限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使用车牌号为车头浙A73B66、车斗浙AFH1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渣土,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出发,途经次坞集镇,最后运往金华婺城区进行处置。于2021年8月2日10时48分车辆在途经次坞镇十店线凰桐村段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车上装有渣土约19立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