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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575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8796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4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施代堂借款本金35万元、逾期利息14.7万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此后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484元,由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90元,原告施代堂负担7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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