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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575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11061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1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新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进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14000元,及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新潮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2元,减半收取11456元,由被告王新潮、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新潮、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陈进预交,被告王新潮、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进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1145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陈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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