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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1****48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3394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0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盛泰宝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万元及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具体的票面金额和到期日期见附表)。二、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盛泰宝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邮寄费220元。三、被告陈略对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707.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07.16元,由原告负担3396.1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86311元。公告费260元,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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