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1****48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2532号
    案号 (2019)粤03执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82007.52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为1377936.36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8808200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陈略、李尔龙、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应以其持有的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对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置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38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87381.25元,由原告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6214.25元,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李尔龙、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1167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