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66****5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91民初566号 |
案号 | (2018)苏0991执4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516276.65元(暂算至2017年5月10日逾期利息499439.45元、逾期罚息16837.2元)及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湖县县城金港湾半地下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建湖78458)及建湖县城金港湾半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00-053-0019000)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朱咸标、葛文洋、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897元,由被告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咸标、葛文洋、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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