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3841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民终2147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0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9年10月11日,上诉人张建铭尚欠被上诉人付中一借款本金435000元,上诉人张建铭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付中一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付中一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付中一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付中一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被上诉人付中一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94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900元。 二、原审被告谢艳、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张建铭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上诉人张建铭、原审被告谢艳、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归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付中一免除上诉人张建铭、原审被告谢艳、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若上诉人张建铭、原审被告谢艳、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归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上诉人张建铭、原审被告谢艳、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付中一归还借款本金435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0日利息为10万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且被上诉人付中一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上诉人张建铭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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