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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306****1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4885号
    案号 (2019)赣1002执2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5635.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对被告张建铭所有的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20%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谢艳、张建铭对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谢艳、张建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6910元,减半收取计23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55元,由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谢艳、张建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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