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锋洋劳护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333****2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3民初173号 |
案号 | (2021)苏0623执23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慧、南通锋洋劳护用品有限公司、陶丽华、顾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兵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吴慧、南通锋洋劳护用品有限公司、陶丽华、顾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兵房支行利息(含逾期罚息)71479.57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上浮50%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14元,由被告吴慧、南通锋洋劳护用品有限公司、陶丽华、顾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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