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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任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739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351号
    案号 (2022)苏0106执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任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志贵支付工资58562.4元、报销款21701.7元,合计80264.1元;二、被告江苏任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志贵支付经济补偿金48802元;三、驳回原告曹志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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