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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44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6946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4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308150327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6年3月30日的利息225145.84元、复利2202.28元,以及自2016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225145.8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308150327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402500元、复利4733.77元,以及自2016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4025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对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50948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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