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耀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044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4275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8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日期 | 2016-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6670000元、利息418941.25元,合计27088941.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05000元。 三、被告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对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70元,减半收取89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38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9438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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