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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耀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44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5133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3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6-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2016年4月8日的利息359492.8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损失700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同意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律师费70000元,自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每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截止2016年4月8日的利息359492.86元以及以上述各期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 三、如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履行,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有权按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2016年4月8日的利息359492.8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70000元、诉讼费72184元,保全费5000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九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久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郁江清、郁东亮、秦红对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1幢、2幢(张房权证金字第0000284309号)、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1幢(张房权证金字第0000284310号)的房产分别在抵押登记的371.6万元、325.7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位于金港镇长山村的土地(张国用(2013)第0340512号、张国用(2013)第0340513号)分别在抵押登记的103.71万元、69.8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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