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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耀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44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123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4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6.5万元,并偿付至2015年5月21日止的罚息、复利409070.71元及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6550元; 三、如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郁江清、秦红名下的位于金港镇港区长江中路北侧(远洋街面房)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80054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秦红、郁东亮、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郁江清对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红、郁东亮、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郁江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4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9546元,由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78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秦红、郁东亮、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郁江清负担人民币148761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48761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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