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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27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二初字第469号
    案号 (2018)冀0105执恢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9
    发布日期 2019-10-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赛虎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刘志英、安敬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邯郸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对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邯郸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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