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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270057****77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2701民初176号
    案号 (2021)黑2701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剩余水泥款94,637.70元; 二、驳回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原告预交),由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086元,由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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