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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270057****77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2702民初53号
    案号 (2021)黑2702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潘旭和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二、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旭本金500000.00元;三、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给付潘旭从2019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潘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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