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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60056****8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5民初6943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11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11857.08
    未履行 5098668.19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金4880101.71元、利息201737.06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此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4880101.7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贷款年利率为4.785%,逾期罚息按贷款年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赵清梅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仰吉在与被告赵清梅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赵清梅、王仰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73元,减半收取236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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