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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隆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08****0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5653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2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敬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988249.85元;二、被告信敬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785000元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信敬宇抵押的坐落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62-3号1-9-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谭艳红、信红霞、沈阳隆华电气有限公司、沈阳启腾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马三家水泵厂销售中心、沈阳市马三家水泵厂对上述一至二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94元,减半收取113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敬宇、谭艳红、信红霞、沈阳隆华电气有限公司、沈阳启腾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马三家水泵厂销售中心、沈阳市马三家水泵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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