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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439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2570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99294.1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止至2017年1月11日,利息、罚息为327519.30元、复息为17377.89元,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700元,由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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