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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远大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旭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9460****4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5民初1306号
    案号 (2018)冀02执16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18-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远大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姚春雨人民币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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