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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紫荆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644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7037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10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润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 二、被告南昌市润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含罚息)[截止2018年9月4日利息300557.46元,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5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周允梁、罗程峰、南昌市紫荆花实业有限公司、罗来慰、程怀香、南昌市永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来志、罗彪、罗栋对被告南昌市润林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允梁、罗程峰、南昌市紫荆花实业有限公司、罗来慰、程怀香、南昌市永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来志、罗彪、罗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润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6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润林投资有限公司、周允梁、罗程峰、南昌市紫荆花实业有限公司、罗来慰、程怀香、南昌市永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来志、罗彪、罗栋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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