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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81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218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4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郑州华盛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货款三十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三十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三十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四十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四十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四十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三十七万四千八百四十七元一角八分。如逾期给付任何一笔款项,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同意以剩余未给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郑州华盛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6598元,减半收取13299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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