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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81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25543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4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即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同意在2020年8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分三期足额支付人民币712670.89元[包括(2019)粤0307民初25543案的剩余货款人民币498000元,案件受理费43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10元;(2019)粤0307民初25544案的剩余货款人民币203509.39元,案件受理费219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70元]给原告(即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具体分期方式如下:1.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2019)粤0307民初25543号案125000元(包括本金117605元,案件受理费43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10元),和(2019)粤0307民初25544案125000元包括(本金121233.5元,案件受理费219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70元),合计人民币250000元整;2.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2019)粤0307民初25543号案人民币167724元,(2019)粤0307民初25544号案人民币82276元,合计人民币250000元;3.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2019)粤0307民初25543号案人民币212671元。 二、被告履行第一条约定完毕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即视为违约,被告所有未到期付款视为全部已到期,同时被告应以各案剩余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粤0307民初25543号案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该案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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