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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中市监市监处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初步核实,当事人2019年12月10日销售的韭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GB 2763-2016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是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0.5001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0.007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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