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长江家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跃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5253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4民初1107号 |
案号 | (2018)闽0504执6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及至2016年8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1149181.75元(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泉州红树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邱跃进、王新新、王文猛、柳红红、吴敏清、张重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泉州长江家电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泉州长江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四、驳回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78元,由泉州红树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邱跃进、王新新、王文猛、柳红红、吴敏清、张重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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