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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0079****09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历城商初字第1762号
    案号 (2019)鲁0112执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山东省东方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限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省东方糖业有限公司货款58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2万元; 三、限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东方糖业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 四、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所判二至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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