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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592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1民初5184号
    案号 (2018)辽0211执3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19-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4279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60元,由原告负担8801元,由被告负担21159元;反诉费549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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