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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伦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592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宽民初字第02574号
    案号 (2016)吉0103执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东方先导(吉林)糖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3份《产品购销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二、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方先导(吉林)糖酒有限公司货款9137900元,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先导(吉林)糖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611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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