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077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镇民初字第00101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2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明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就涉案扬子西路道路、排水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8051.74元。 三、被告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在给付原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时,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承担上述款项2008年3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对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8168元,由原告承担41520元,被告江苏明城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