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077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锁民初字第00656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14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日期 | 2016-09-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908576.52元及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19364537元,合计44273113.52元,并以24908576.5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1.5%标准支付利息,自2011年3月21日起按月0.5%标准支付违约金,均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166元,由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268166元,三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加付26816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16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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