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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士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077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178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1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9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582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万元自2013年3月1日起,1082000元自2013年4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至三年贷款年利率,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14380.50元,由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380.50元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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