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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468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866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鑫精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80万元、本金480万元,利息292390.41元,罚息17491.62元,复利5932.59元(利息等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16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新鑫精工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用18000元。 三、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朱雯、陈思序对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朱雯、陈思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新鑫精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87元,由本案被告江苏新鑫精工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朱雯、陈思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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