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丹徒区双诚风机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1277****58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8806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4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双诚风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同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386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