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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405****68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3民初834号
    案号 (2020)赣0923执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委托)合同》无效。 二、被告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1.353万元,并赔偿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的损失,损失以101.35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7月15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王武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5元,由被告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王武军承担。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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