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昊泰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德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440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205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1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日期 | 2016-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0元。 三、被告朱凤友、罗巧英、兴化市昊泰陶瓷有限公司、左德军对被告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凤友、罗巧英、兴化市昊泰陶瓷有限公司、左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80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因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故由五被告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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