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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世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124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1425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相关费用456942.9元(包括租金360000元、电话线使用费及网络费7120元、水电费89249元、电话和宽带费573.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56942.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28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48元,由被告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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