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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汪水罚【2017】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毁坏水工程(堤防)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4日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2013、2014年吉林省大兴沟林业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整部分)施工》水源泵房工程,因水源泵房紧邻前河汪清县大兴沟镇双桥村大桥上游50米处左岸堤防影响施工,擅自毁损该处堤防,并将拆除的废料堆放在河道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7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堤防原有防洪标准;3、罚款壹万(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0
    决定机关 汪清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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