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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艳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6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7421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龚艳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张仁林,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限被告龚艳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费4万元给原告张仁林; 三、被告龚桃霞、龚晚霞、邱明霞、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龚艳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元,已由原告张仁林预交,由被告龚艳霞、龚桃霞、龚晚霞、邱明霞、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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