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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艳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6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3038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8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7-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5589.28元及租金违约金(截至2016年11月30日违约金计为376582.11元,之后以拖欠租金金额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但金额以拖欠的总租金本金465589.28元为限); 2、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5637元; 3、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55234.29元; 4、确认原告东莞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09392元; 5、确认原告东莞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 6、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迁出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7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中心16栋14层14.1、1402、1403、1404室写字楼; 7、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占用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占有使用费每月54696元、物业管理费每月7293元)至迁出之日止; 8、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有偿服务费80元; 9、驳回原告东莞市松山湖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452.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米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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