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138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3民初1285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7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南、詹远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借款本金109130.1元,及截止至2018年8月20日的分期手续费6852.29元、逾期利息71475.97元、滞纳金3929.59元,合计191387.95元,并以109130.1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息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卢南、詹远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如被告卢南、詹远清不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有权就其所抵押的GME150LC的格瑞德牌挖掘机(发动机号:26468634,车架号:150120171)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南、詹远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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