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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138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3民初2970号
    案号 (2019)皖0503执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借款本金88130.55元、至2018年4月16日的分期手续费3788.85元、逾期利息46379.25元,并以88130.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自2018年4月17日至实际偿清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杨巨、李风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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