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138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3民初1261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7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19-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章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借款本金169634.39元、至2018年8月1日的分期手续费6755.8元、逾期利息104770.53元,并以169634.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偿清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廖章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如被告廖章卫不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有权就其所抵押的GME150LC的格瑞德牌挖掘机(发动机号:73244333,车架号:150120236)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章卫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廖章卫、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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