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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138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3民初1274号
    案号 (2019)皖0503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盛江、丁安珍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借款本金185374.16元,及截止至2017年5月4日的分期手续费6875元、逾期利息52953.11元、滞纳金3210.81元,合计248413.08元,并以185374.1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息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李盛江、丁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如被告李盛江、丁安珍不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有权就其所抵押的GME150LC的格瑞德牌挖掘机(发动机号:26470680,车架号:150120147)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马鞍山市瑞特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静、刘惠珍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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