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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凡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54454-5
    执行依据文号 惠市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0407-
    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1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4
    发布日期 2016-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3个月)的工资报酬分别为:王艳7500元、黄小艳8850元、邹震媛7500元、陈文军14400元、叶舒萍7500元、曹小芳8625元、李晓欢6900元、刘惠群4800元、黄伟祥7500元、钟婷婷8850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曹小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0574.5元上“  (2500元X4个月+2500元/21.75天X5天);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  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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