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5月11日11时0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6号汉庭酒店时,发现该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桶设置有问题,执法队员上前查勘查,经查,该店餐厅中的垃圾桶中的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标识错误,且在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使用过的卫生纸等其他垃圾,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酒店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公务。经了解该店营业执照全称为: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远月。经进一步查明,2021年05月11日11时05分,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安江街道保健路6号汉庭酒店餐厅中的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标志错误,且存在垃圾混投的现象,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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