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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4项,当事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5-10项,当事人构成了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和前项属于在同平台对同商品进行的宣传,和前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11项,当事人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