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梅市监罚字〔2020〕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8 |
决定机关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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