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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山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帐号: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山大队 2019年4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委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